| 鸡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|
|
| 2008-09-27 14:20 文章来源:鸡泽县招商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,积极营造吸纳外地客商的“政策洼地”,不断提高招商引资实效,特制定本政策。
财政扶持政策
第一条 新办工业企业,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给予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%的资金扶持;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连续5年给予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%的资金扶持;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连续8年给予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%的资金扶持。
第二条 新办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、服务业、休闲娱乐业、物流配送等项目,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前3年给予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0%的资金扶持;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前5年给予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0%的资金扶持;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前8年给予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0%的资金扶持;
投资奖励政策
第三条 在鸡泽县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,在政府规划区内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,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%的奖励;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,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%的奖励;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%的奖励。
行政收费政策
第四条 投资新建的工业企业,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;投产后,前3年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,以后一律按最低限额一个漏斗收费。新办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、服务业、休闲娱乐业、物流配送等项目视情况给予最大限度的减免。
引资奖励政策
第五条 对引荐工业项目成功者实行财政奖励。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(含500万元)以上,按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引荐人0.5%—1%奖励。
第六条 对引荐的非工业项目成功者,按投资额大小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适当奖励。
配套服务政策
第七条 凡在鸡泽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均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分包,全程帮办所有备案、核准或报批手续,直到企业建成投产。
第八条 投资者在子女入托、入学、就业等方面,与本县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。
第九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原县委、县政府《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》(鸡发[2005]4号)同日终止。
|